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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宏峰与金宝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峰,金宝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29号原告:王宏峰,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金宝玺,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峰与被告金宝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