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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73号原告:王某1,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润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