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方健与被执行人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健,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824-6号申请执行人:方健,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罗燕,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容,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曾晓东,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长久,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方健与被执行人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银行存款33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德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