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程扬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扬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9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扬鹏,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松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扬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扬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程扬鹏在石狮市香江路767号信泰商住区8幢5号彩琴便利店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麻将等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4月24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程扬鹏及7名参赌人员,并扣押扑克1副、麻将1副、赌资人民币425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另查明,被告人程扬鹏上述开设赌场共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程扬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扬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徐某、郑某1、郑某2、周某、虞某1、翁某、虞某2、林某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程扬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扬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扬鹏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扬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扬鹏在前罪开设赌场罪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本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刑初13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对被告人程扬鹏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程扬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其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四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程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连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资4250元、违法所得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一副、麻将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