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栾树林与董华南、李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树林,董华南,李兰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637号原告:栾树林,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华南,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黄岛区。被告:李兰兰,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住黄岛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栾树林与被告董华南、李兰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华南、李兰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树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