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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董胜春、魏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董胜春,魏立新,刘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213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3952D。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董胜春,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魏立新,女,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东胡中路四通胡同7号。身份号码132201198508224326。(系董胜春配偶)被告:刘玉林,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胜春、魏立新、刘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