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特20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德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德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特20040号申请人:杨德胜,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东沽滑车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杨德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德胜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学桂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1977年1月份取结婚证,1977年6月婚生女儿杨爽现早已成年,1997年被申请人步入传销歧途,并于2001年10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信。鉴于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上申请,望依法宣告王学桂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学桂,女,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西××号,原住天津市××西××号,系申请人杨德胜的妻子。王学桂于2001年10月4日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杨德胜申请宣告王学桂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学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学桂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案申请人提出王学桂于2001年10月4日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并提交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东沽派出所2006年9月19日出具的证明及天津市公安局大沽派出所2011年2月22日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其申请具有事实根据。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6年8月27日发出寻找王学桂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学桂本人或者其下落不明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未与本院联系,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依法应当宣告王学桂死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学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琭雅附:法条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2.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