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集安市健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通化金刚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集安市健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通化金刚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集安市健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东伟,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金刚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集安市健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化金刚冶金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健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