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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0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淑兰、于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淑兰,于少波,孙绍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0440号申请人程淑兰,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于少波,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申请人孙绍楷,男,住河南省济源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孙绍楷所有现扣押于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的豫U×××××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绍楷所有现扣押于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的豫U×××××号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敖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