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屈理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屈理勇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846号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司法局*楼。法定代表人:刘宗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理勇,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屈理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斌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自愿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