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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屈理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屈理勇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846号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司法局*楼。法定代表人:刘宗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理勇,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屈理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斌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自愿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