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钦、林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钦,林谋兵,王为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余钦,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谋兵,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为主,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余钦与被执行人林谋兵、王为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5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林谋兵、王为主应当偿还余钦15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现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林谋兵、王为主与本院(2015)融执字第1356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本院认为,上述两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18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小 琴审 判 员 郑���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