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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群岭与房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群岭,房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16号原告:韩群岭,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10656399。委托诉讼代理人:豆亚辉,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律师执业证号16151611110098。被告:房芳,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门前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795F。法定代表人:邹建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饶昌,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116200910368204。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莉,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116201411166165。原告韩群岭与被告房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韩群岭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群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群岭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群岭负担。审 判 长  王超宇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