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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静、朱常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静,朱常池,金富标,项树王,陶慧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4020号 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霖,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利康,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伟静,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朱常池,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金富标,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项树王,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陶慧琴,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静、朱常池、金富标、项树王、陶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伟静、朱常池、金富标、项树王、陶慧琴名下的价值213368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伟静、朱常池、金富标、项树王、陶慧琴名下价值213368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