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郑州市伯特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郑州市伯特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巧枝,柴祖法,柴玲玲,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3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号。负责人梁生效。委托代理人张亿彬、林士杰,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市伯特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29号海特大厦1312室。法定代表人徐巧枝。被申请人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招银大厦1908、1909、1910号。法定代表人郭广红。被申请人徐巧枝,女,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柴祖法,男,汉族,1950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柴玲玲,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杜雷,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47754.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伯特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巧枝、柴祖法、柴玲玲、杜雷银行存款6947754.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