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大江与赵广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江,男,1975年生,汉族,住高平市三甲镇徘南村。被执行人赵广青,男,1971年生,汉族,住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北村。申请人张大江与赵广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奇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