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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鸷与崇州市崇阳千木建材门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鸷,崇州市崇阳千木建材门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881号原告:袁鸷,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崇州市崇阳千木建材门市,住所地:崇州市。注册号:510184600216244。经营者:杨利,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袁鸷与被告崇州市崇阳千木建材门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袁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鸷负担。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