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鸷与崇州市崇阳千木建材门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鸷,崇州市崇阳千木建材门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881号原告:袁鸷,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崇州市崇阳千木建材门市,住所地:崇州市。注册号:510184600216244。经营者:杨利,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袁鸷与被告崇州市崇阳千木建材门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袁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鸷负担。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