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夏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夏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青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雪梅,女性,汉族,1980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桥铺百合小区。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夏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