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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572号被执行人雷军,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畲族。被执行人雷军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丽莲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雷军罚金300000元,并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但被执行人雷军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执行到位3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1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