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道全与王福中胡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全,胡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908号原告:吴道全,男,1967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杰、李亮,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文,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道全诉被告胡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吴道全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吴道全负担。审判员 叶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况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