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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行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蔼、柯鉴津等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蔼,柯鉴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行初189号原告张蔼,男,194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原告柯鉴津,女,1951年11月18日出,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高经,广西瑞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河,广西瑞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12号。法定代表人左崖,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蔼、柯鉴津诉被告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张蔼、柯鉴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已向其二人提供安置房,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蔼、柯鉴津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蔼、柯鉴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蔼、柯鉴津负担。审 判 长  朱立志审 判 员  杨显强代理审判员  蒋笑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洵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