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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于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东,于同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004号原告张振东,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身份证号号码:370221195605160031。被告于同君,男,汉族,1947年2月8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张振东诉被告于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东撤回对被告于同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振东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韩桂升书 记 员 任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