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德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明,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24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男,1957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东郏河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刘鑫,经理。张德明申请执行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5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给付饲料款275873元、诉讼费2719元,共计27859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XXX)予以查封并扣押,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德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申请执行的278592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德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惠欣纯益养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