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中海与俞兴军、孟雪珊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海,俞兴军,孟雪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财保73号申请人:王中海。被申请人:俞兴军。被申请人:孟雪珊。申请人王中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俞兴军、孟雪珊夫妻共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北路房屋转籍过户手续和酒泉市肃州区北环西路房屋转籍过户手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中海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俞兴军、孟雪珊夫妻共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北路房屋转籍过户手续,冻结期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俞兴军、孟雪珊夫妻共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北环西路房屋转籍过户手续,冻结期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中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杨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