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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舒舰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乐逛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乐逛宠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462号之一原告:舒舰,男,侗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政,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乐逛宠物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908号金地中心城西1-3栋一层04号-13号商铺。经营者:付乐乐,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舰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乐逛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舒舰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舒舰收到本院的补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舒舰负担。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