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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世栋诉许文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栋,许文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3722号原告:陈世栋。被告:许文东。原告陈世栋诉被告许文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文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世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屋租金3833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办事处李庄村仓库C5一间,约定租期一年,租金23000元。原告于同年8月10日向被告全额缴纳了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2017年6月被告收回房屋,原告要求返还剩余期限的房屋租金。被告许文东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陈世栋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栋和被告许文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提前收回租赁房屋应当向原告返还剩余租赁期限的房屋租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文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世栋租赁房屋租金3833元。二、驳回原告陈世栋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许文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