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7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427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钱某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常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某某钱款人民币3,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