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灵琦与葛瑜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灵琦,葛瑜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339号原告:章灵琦,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葛瑜频,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章灵琦与被告葛瑜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灵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灵琦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尤先夫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人民陪审员 柳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