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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灵琦与葛瑜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灵琦,葛瑜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339号原告:章灵琦,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葛瑜频,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章灵琦与被告葛瑜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灵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灵琦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尤先夫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人民陪审员  柳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