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发坤、陆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坤,陆春英,王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480号申请人:刘发坤,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南京,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春英,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王建新,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发坤与被申请人陆春英、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人刘发坤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号奥迪牌轿车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春英、王建新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