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全家与嫩江县海江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家,嫩江县海江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杨全家,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海江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嫩江县。法定代表人魏臣,职务海江镇山河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全家与被执行人嫩江县海江镇山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每年在海江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存款,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每年固定存款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