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茂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茂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茂根,男,汉族,1968年05月0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茂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900元。要求被执行人何茂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何茂根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回案件款210000元。申请执行人现对逾期利息表示放弃,本院已将案件款202900元给申请执行发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冬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