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缪作君、刘淑红、何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缪作君,刘淑红,何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缪作君,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刘淑红,女,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何久波,男,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缪作君、刘淑红、何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由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立案(2017)吉0403执55号执行案件,因此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且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