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1(绰号“蒋小虎”),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文,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石雅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军、代理检察员刘欠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1及其辩护人陈文、石雅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蒋某1与王某1等人在宿松县佐坝乡王岭村王某3家吃饭并饮酒,饭后蒋某1驾驶车牌号皖A×××××小型轿车载王某1等人回宿松县城,途经宿松县孚玉镇第二加油站时被设卡民警抓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1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8mg/100ml。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蒋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蒋某1具有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蒋某1与王某1等人在宿松县佐坝乡王岭村王某2家吃饭并饮酒,饭后蒋某1驾驶车牌号皖A×××××小型轿车载王某1等人回宿松县城,途经宿松县孚玉镇第二加油站时被设卡民警抓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1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8mg/100ml。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蒋某1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宿松县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蒋某1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徐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蒋某1的供述和辩解及其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信立司鉴[2017]毒鉴字第0906号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鉴定意见送达回执,宿松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1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亦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松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