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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某1与顾怀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顾怀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朱志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893号原告:卢某1,男,200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织金县。法定代理人:卢某2,男,1968年7月9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系原告卢某1之父。被告:顾怀书,女,1979年7月7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代表人:刘进,公司负责人。被告:朱志贵,男,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卢某1与被告顾怀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开发区支公司、朱志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卢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25元,减半收取计1362.50元,由原告卢某1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