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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谢飞与李建辉、杨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谢飞,李建辉,杨山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2006号原告:孟谢飞。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辉。被告:杨山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谢飞诉被告李建辉、杨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古树勇书 记 员 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