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谢飞与李建辉、杨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谢飞,李建辉,杨山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2006号原告:孟谢飞。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辉。被告:杨山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谢飞诉被告李建辉、杨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古树勇书 记 员 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