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采建勇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采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62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采建勇,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乐亭县汀流河镇高采庄村。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辩护人庞学伟。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采建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冀02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采建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冀02刑终473号刑事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225刑初4号刑事判决。判后,采建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乐亭县毛庄镇黑坨村的唐某1欲从乐亭县水韵名居售楼处购买楼房。2013年9月份,唐某1向唐山海港乐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定金4万元。被告人采建勇称其认识熟人由其联系能够便宜购买,骗取了唐某1的信任。2013年9月份至12月份,唐某1将剩余楼款22万元陆续交予被告人采建勇进行办理。采建勇通过熟人关系提前拿到该楼房钥匙交予唐某1,唐某1遂对楼房进行装修,装修期间得知被告人采建勇未将剩余楼款交至售楼处。现该房已由房地产公司收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采建勇供述,在2013年时我和唐某1在厂子上班就认识了,当时她说在乐亭县城买楼,我说我同学是水韵名居售楼处的开发商,找他能便宜。我就找我同学谭晓问买楼的事,他说能便宜五万元左右,唐某1就到售楼处交了四万元定金。我就找我同学说,正贷款呢,能否把楼房钥匙给我先装修,谭晓就信了,其实没办贷款,我在物业那交了5000元押金,钥匙给了唐某1,唐某1就开始装修。后来唐某1正装着的时候,售楼处检查发现唐某1装修的这套房只交了四万元定金,没交楼房的首付房款,就把房子收回去了。唐某1没有给我房款,当时我把钥匙给她时,说我贷款交的首付,她就装修的房,其实我没贷款,没办成。房子收回去后,唐某1和她妈总找我,我就给她打了45万的欠条。因为全楼款下来43万多点,她妈和我商量,我就打了45万的欠条。除了物业那5000元押金,唐某1还给过我买装潢材料约三万五千元。唐某1还给过我一张十万元的卡,好像是工商银行的,她把钱取出来交给我了,我们俩在一块儿买衣服、首饰啥的都花了。2、被害人唐某1陈述,2013年5月的时候,我在滦县上班的时候认识的采建勇,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想在乐亭买楼,后来采建勇跟我说他认识水韵名居物业的老板,说他和水韵名居物业的老板是同学,通过他买的话可以便宜一些,当时我看楼的时候楼价是每平方米4150元,我当时看中了一套108平方米的,采建勇说通过他买的话能够便宜5万元钱。我和采建勇定的是我先交给售楼处4万元,剩下的钱我给他,再由他交给售楼处,我给售楼处4万元钱后采建勇就把楼房的钥匙先给我了,我在装修的时候先后几次给了采建勇不到20万元,2013年12月的时候,我正在房子里看着装修,物业的来人说我们的房子房款没有交清,如果过两天还没有交清的话物业就把房子的锁头换了,当时采建勇也在,采建勇跟物业的说过两天把房款交清喽,让物业的别封房子,我问采建勇我把钱都给他了为什么物业说我的房款没交完,他说有一点钱还没有交,但是他和他同学说好了,房子先不给我们封喽。后来过了三四天我到楼上去发现钥匙开不开门锁了,我当时就找采建勇了,他说因为我房子的钱没交清就开始装修,他同学知道了就不让卖了。后来我们一直找采建勇,刚开始他说他把钱交清了,我说我不要这房子了,采建勇说要是我不要这房子了他同学就把房款给我,我管他要房款的时候他就说他同学没有把房款给他,我们一直追着采建勇要钱,他就给我打了一张欠条。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发现我的那个房子已经卖出去了。我和售楼处什么合同也没签,2013年12月份的时候物业的把我房子的锁换了之后没几天,我和物业公司一名叫张海涛的男子签了一份转让书,大概内容是因为房款没有交清把房子转让给别人。我当时先后给了采建勇45万元,房款一共花了大约24万元,装修花了大约15万,剩下的钱都是给采建勇个人了,这些钱都是在乐亭县城里给他的。2013年9月份,我向售楼处交定金4万元,钱是我自己的钱,有家攒的2万元,还有我从于坨信用社自己的存折取的2万元。2013年10月初,采建勇向我提出交首付,由他交物业那,我在售楼处对面河边给他了18万元现金,现金用黑色塑料袋盛着,钱的来源有我妈给我出的,约十来万元,有从唐某2借的4万,有从唐某3借的2万,有从刘某借的1.7万,其中从唐某3借的2万是她把存折交给我父亲唐树文,唐树文取的钱交给我的。2013年11月份,装修前采建勇说办房本得交2万元,我在售楼处对面给他的钱,装修过程中采建勇说有些房子的手续没办完还需要2万,我又给他了两万元。2013年12月份采建勇说过了阳历年,楼房还能返给我,当时房子已经让售楼处收回去了,他说让我再交两万,房子还能返给我,我就信了,又给了他两万。这些钱是我自己家的钱,都是在售楼处附近给他的。我每次给钱都是给的现金。3、证人王某证明,唐某1买楼从我这里用钱着,她用了约20万元,其中我自己的存款有十二三万,其余的是我从别人给她借的。从我侄女刘某借了1.7万,从她姑唐某3借了2万,从她大姑唐某2借了4万。4、证人刘某证明,王某是我姑,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她来找我,说她闺女在乐亭买楼,借一万元钱,我正好银行卡里有钱,就从毛庄信用社取的钱,我卡里有1.7万元,她说装修也用钱,让我都借给她,我就全取出来借给她了。5、证人唐某2证明,2013年秋天的时候,唐某1到我家说在乐亭买楼借点钱,她问我家有多少钱,我说卖韭菜的钱还有卖苞米的钱共4万元在家放着呢,你拿去吧,就借给她了4万元。6、证人唐某3证明,2013年的秋天,当时唐某1先来的我家,说在乐亭买楼,借钱,我说家有两万元钱,在信用社存着呢,她说用,当时她没拿存折,过了两天我去王某家,给王某送过去了两万元的存折,她们自己去信用社取的。7、证人谭某1证明,我和采建勇是初中同学,我俩以前没啥联系,在2013年冬天的时候,采建勇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水韵名居售楼处买了一套房子,首付交了,能不能托你从售楼处把钥匙给他,他先装修。我说可以。我当时就相信他交首付了,没有从售楼处核对,因为我管着物业,就把钥匙拿出来给了采建勇。过了一段时间,售楼处那边找物业说采建勇和唐某1买的房子没有交楼款,谁给的钥匙,我才知道他只交了四万的定金,没交首付。这样售楼处就把房子收回了,后来我公司的张海涛找的唐某1,要唐某1把房子转给他亲戚,唐某1就把房子转让了,张海涛给了唐某1两万元钱,另外两万售楼处扣了,算违约金。我没有收过采建勇任何钱。8、证人谭某2证明,他是采建勇的父亲,采建勇没有给过他钱让他交房款。9、欠条复印件:今采建勇欠唐某1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10、唐山海港乐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只收到唐某1定金4万元,未收到唐某1的其他购房款,楼房已被该公司收回,定金已退回。11、被告人采建勇的户籍信息。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13、唐树文、王某的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坨分社银行账户明细清单。14、被告人采建勇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15、录音光盘。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采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所打欠条及被告人与王某等人的谈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骗取了被害人的楼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采建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采建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唐某1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宣判后,采建勇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他人财物22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诈骗金额22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采建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采建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他人财物22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诈骗金额22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上诉人采建勇与王某等人的谈话录音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采建勇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采建勇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振峰审判员陈凤丽审判员曹留柱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