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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正祥与被执行人何峰、曾淑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曾正祥与被执行人何峰、曾淑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何峰、曾淑娥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执行员  戴稳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启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