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春华与楚金花、朱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华,楚金花,朱福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523号原告:袁春华,女,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诉讼代理人:王兴威、马玉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金花,女,汉族,1953年3月11日生,住荥阳市。被告:朱福增,男,汉族,1956年11月11生,住荥阳市。原告袁春华诉被告楚金花、朱福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算150元,由原告袁春华负担。审 判 员 闫国红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唐春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曼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