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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福文变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595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福文,男,1977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2012年10月4日因准驾车型不符、酒驾、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件被修武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6月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文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刘福文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的小型汽车,沿焦作市中站区瑞丰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王封矿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福文的呼气值为21mg/100ml。后被告人刘福文出示名为“赵小科”的驾驶证,经核实,被告人刘福文以90元的价格找人将赵小科的驾驶证正面照片取出并贴上自己的照片后过塑,变造成自己的驾驶证使用至被查获。被告人刘福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变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刘福文捡到名为“赵小科”的驾驶证之后,找人以90元的价格将“赵小科”驾驶证上右下角的照片取出,将被告人刘福文本人的照片贴上去过塑,变造成被告人刘福文自己的驾驶证使用。直至于2016年3月10日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的小型汽车,沿焦作市中站区瑞丰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王封矿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福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伪造的驾驶证信息、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勤务大队的发破案经过、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站大队的抓获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证明,被告人刘福文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福文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文变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福文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福文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