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双艳与长春市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艳,长春市华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895号原告:刘双艳,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抚松路9号。法定代表人:牟鹏旭。原告刘双艳诉被告长春市华辉实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刘双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双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双艳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