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301-2号原告: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坚木克尔街道大绍玛一队。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平,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新区4号楼301室、302室、308室。负责人:罗某。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南州和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540元。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