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嘉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昱彤塑料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嘉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昱彤塑料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434号之一原告:湖州嘉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丁家桥。法定代表人:王东。被告:上海昱彤塑料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大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沙政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嘉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昱彤塑料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立案,原告湖州嘉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嘉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嘉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计1753元,财产保全费1322元,共计3075元;由原告湖州嘉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乾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