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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梦利、吕方与丁继峰、无锡友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利,吕方,丁继峰,无锡友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007号原告:王梦利,女,1987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吕方,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继峰,男,1991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奎,无锡市梁溪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友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吴韵路308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向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梦利、吕方诉被告丁继峰、被告无锡友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梦利、吕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梦利、吕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继峰、被告无锡友谊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梦利、吕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20元,由王梦利、吕方负担。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