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洪新与孙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新,孙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34号原告:谢洪新,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孙波,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谢洪新与被告孙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谢洪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洪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洪新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