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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郑洪斌、陈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郑洪斌,陈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9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住所长春市东风大街。负责人许广岩,系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洪艳,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郑洪斌,男,1971年5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陈立华,女,1972年1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郑洪斌、陈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洪斌、陈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