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9778吕敏华与韩丽艳、孙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敏华,韩丽艳,孙斌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778号原告:吕敏华,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韩丽艳,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孙斌兴,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吕敏华与被告韩丽艳、孙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吕敏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敏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吕敏华已预交),由吕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梦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