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荣明商店诉被告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荣明商店,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632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荣明商店,注册号3201246000021824(1/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金牛北路101号。负责人:彭荣明,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辛庄路1号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荣明商店诉被告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荣明商店于2017年8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荣明商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荣明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荣明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