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朝洪、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朝洪,王雪峰,彭启初,彭嘉鹏,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洪,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峰,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彭启初,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审被告:彭嘉鹏,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审被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805室。法定代表人:彭嘉鹏。上诉人陈朝洪因与被上诉人王雪峰、原审被告彭启初、彭嘉鹏、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朝洪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朝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巧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