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司救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金芳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783司救民1号申请人:吴金芳,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吴金芳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吴金芳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失去自理能力,其妻傅某系肢体二级残疾人,常年用药。现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请求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吴金芳于2014年12月27日在东阳市被李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共化医疗费60多万元,其伤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赔偿申请人吴金芳70余万元。被执行人李某系河南省杞县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执行,申请人吴金芳未实现债权,已裁定终结执行。另查明,吴金芳之妻傅某系肢体二级残疾人,常年用药。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783执2437号执行裁定书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等为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吴金芳夫妻均系残疾人,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暂无法执行到位,应给予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吴金芳2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