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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魏定财与郑玉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定财,郑玉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735号原告:魏定财,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郑玉金,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定财与被告郑玉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原告魏定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定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定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魏定财负担。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