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魏定财与郑玉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定财,郑玉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735号原告:魏定财,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郑玉金,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定财与被告郑玉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原告魏定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定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定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魏定财负担。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