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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永祥与许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祥,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孙永祥,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许荣,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祥与被执行人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4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许荣支付申请人孙永祥借款本息合计448523.2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2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永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执字第2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荆 阳 百度搜索“”